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研创作的重要场所,须加强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凡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各实验室须按区域、实验用房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
第三条 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灾害等工作。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第四条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存放与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污染等物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重点部位严禁烟火,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加强高温、高压、高速、裁切等设备的管理,建立相关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强化用电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搭电与超载用电。严禁私自在实验室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具等电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经实验室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实验室内用电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做好相关记录。遇到事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
第六条实验室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并要落实保管负责人。做好日常检查和登记,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后,方可离开,对拥有电子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同时做到防光、防潮、防晒等措施。
第八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实验室设备的存放必须遵守安全、整洁、科学、规范的原则。每天应安排值班人员打扫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大扫除。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的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就餐、吸烟。实验结束后,应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指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并有序地存放好所有的设备器材,使之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九条实验室钥匙或门禁权限的管理应由各单位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不得私配或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